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津城建院政[2005]40号发布时间:2014-09-09点击率:56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津教委财[1997]1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的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全程具体管理,以保证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并实施本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国有资产及大宗耗材、配件的采购管理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的上账及资产清查、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4.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5.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6.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上岗证核发等管理工作。
7.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国有资产维修管理工作。
9.向主管领导及时反映情况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一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并设立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的发展。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除上级有规定外,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国家教育部所管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设备。
第七条 国有资产按价格划分为固定国有资产和低值耐用两种。
固定国有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质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国有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3.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
4.上级明确规定及学院认为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低值耐用品指未列入固定国有资产,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资资料。
固定资产贴红色学院标签,低值耐用品贴绿色学院标签。办公类家具无论价格高低一律用绿色学院标签标示。不适宜贴标签者可以不贴学院标签。
第八条 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2000年8月第三版)进行管理(对于有多种用途的国有资产,按其主要的用途确定)。国有资产共分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室外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土地、植物。
3.电工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电工、成份分析、光学等仪器仪表,试验机、天文、气象、海洋、石油、电子测量、通讯等试验测量仪器设备。
4.机电设备:机床,锻压、铸造、焊接、机械、电器等机械加工设备。
5.电子设备:计算机、广播通讯、视听、机器人、电子产品工艺设备。
6.印刷机械: 铅印、复印、影印、打字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手术、诊察器械,医疗设备。
8.文体设备:文艺、体育设备。
9.标本模型: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文物、陈列品。
11. 图书
12. 工具、量具和器皿:工具、量具、量仪和器皿
13. 家具:木制、金属、钢木等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消防、炊事、卫生、生活设备。
15. 被服装具:被服、装具。
16. 牲畜
上述十六大类除图书资料类由院图书馆办理资产登记外,其余均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上账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购置与计价
第九条 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优先选用公开、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进行“公开竟价,货比三家”,力求资产的优质优价和良好的售后服务。符合招标规定的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特别急需和极特殊设备报经学院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工程决算及固定国有资产移交清册,进行固定资产账目入账。
第十一条 固定国有资产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
1.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国有资产分别以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进口设备以海关完税价格入账。
3.加工自制的国有资产以台(套)件为单位。加工自制的资产完成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合格,按制造成本登记入账,原材料和人工费均计入成本。
4.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盘盈等形成的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种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5.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国有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6.购入、调入国有资产的国内运杂费,不计入国有资产的价格。
7.国有资产的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增加资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对国有资产的账面原值进行调整: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2.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3.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价值有误。
4.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装置的价值。
国有资产的原值增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原值增减后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对可以民用的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严禁个人占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全院资产进行核查,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管理工作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国有资产,根据发票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并登记国有资产账。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的手续,方准予报销有关的购置票据,同时登记国有资产总账。
2.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购置计划批件、购置合同、验收报告、国有资产原始资料及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国有资产档案。根据档案管理权限将大型国有资产档案存入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其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
3.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要经常核对,以保证资产的账账、账物相符。同时管理部门应经常按类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国有资产的购入、调出、余存情况。
4.各使用部门要经常对国有资产进行技术检查、维护保养及维修,保持资产的完好可用。对技术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交接班制度,设置并填写运行工作记录。大型设备除有专人管理外,操作人员必须有操作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独立操作。
5.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或实验室管理部门的决定,可对各部门保管的资产进行合理的调配,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
6.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利以致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应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六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转让等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对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和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或占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按照设备单台件价值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对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由学院和上级机关分别审批。
国有资产的调出或转让,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必须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七条 对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凭《天津城建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审批表》(见附件)调整有关国有资产、资金账目。对出售的国有资产凭《天津城建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审批表》所附《报废闲置资产处理资产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价格调整国有资产、资金账目。《天津城建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损)审批表》是调整国有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单独设立科目进行核算,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