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一、总则
为推动社会技术创新,提高社会运用专利制度的水平和能力,促进天津市科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方式
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及列入市重点企业专利培育计划的单位,或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其专利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发放;其他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发放。
三、资助对象
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四、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本年1月1日-- 12月31日 期间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并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按规定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直接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本年1月1日-- 12月31日 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五、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1、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及列入市重点企业专利培育计划的单位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一般职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6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3、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26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元/件。
4、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2000元/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5、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六、资助请求的受理
(一)受理单位
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及列入市重点企业专利培育计划的单位,或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专利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
其它单位及个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所在区县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以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中记载的申请人地址为准)。
(二)受理时间
1、各区县分六批受理,具体日期为:
第一批:2004年8月30至31日;
第二批:2004年9月29至30日;
第三批:2004年10月28至29日;
第四批:2004年11月29至30日;
第五批:2004年12月27至28日;
第六批:2005年1月6至8日。
2、市知识产权局分两批受理,具体日期为:
第一批: 2004年8月30日 至31日;
第二批: 2005年1月6日 至8日。
过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资助请求人须向受理单位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请求书1份(请求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网上下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摘要》复印件各1份;
3、缴纳申请费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盖章后退回,复印件留存)。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报告1份。中国专利申请,可由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具有专利信息检索资格的机构提供,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
5、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七、资助请求的审查
各受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受理的专利申请资助请求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请求人是否为本办法三、六(一)款规定的情况;
(2)请求资助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四的要求;
(3)请求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六(三)款的要求;
(4)其它相关问题的审查。
对于初步审查合格的,发给请求人《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
八、资助金的领取
(一)领取时间
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单位在《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中指定。
(二)所需凭证
资助请求人须带《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通知单》在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凭《付款单》,到原受理部门领取资助金。
未按指定时间换取《付款单》,领取资助金的视为放弃领取资助,不再补办。
事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还须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企业单位领取资助金的,还须开具《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
个人领取资助金的,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
九、区县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
本办法提出的资助标准是天津市财政拨款的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各区县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发放。
各区县可以根据区域专利工作特点,利用区县专利专项资金,另行制定区域性的专利资助办法,进一步推动本区县的专利工作。
十、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资助金用途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十二、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