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活力,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对满足《天津城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8〕137号)中有关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到账经费,暂不收取管理费;
二、对满足《天津城建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天城大政〔2018〕137号)中有关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天津城建大学横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天城大政〔2023〕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经费,并按横向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使用。
以上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科技处
2024年8月1日